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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0-25 09:29 来源: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查处了一批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件。
  为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查处了一批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件一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案
 
  2023年4月13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邵阳市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中学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食企自律平台》,未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向该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4月23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该中学仍未改正,该中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该中学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案件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职业学校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案
 
  2023年4月12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邵阳市某职业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食企自律平台》,未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向该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5月15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该学校仍未改正,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该中学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案件三

  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佘田桥镇某幼儿园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9月5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邵东市佘田桥镇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幼儿园未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保洁柜存放有杂物;食品清洗池未按标识要求使用;未悬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公示牌;食堂部分从业人员佩戴首饰;备餐区没有标识等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件四

  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东市火厂坪镇某小学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9月7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邵东市火厂坪镇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幼儿园未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厨房防蝇设施不到位,室内苍蝇较多;食品留样记录填写不规范;保洁柜内存放剩菜等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等相关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件五

  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东市大禾塘某饭店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5月17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邵东市大禾塘某饭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索票索证不齐全,冷藏柜内食品“生熟”未区分存放;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自查制度等问题,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3年5月24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食品安全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该饭店罚款20000元的处罚。
 
  5月31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对责令改正情况再次进行复查,该店已改正上述问题。
 
  案件六

  邵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邵阳县长阳铺镇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3年5月31日,邵阳县长阳铺镇某小学食品安全包保干部与长阳铺镇政府领导到该学校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督导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开展有中断;2、菜品加工制作时间过早,食材未清洗就进行加工;3、门窗未关,地面积水严重。6月1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向该学校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于6月3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6月7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安湖南综合平台抽查时,发现该小学6月5日的“日管控”工作又没有及时录入。邵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当天向邵阳县市场监管局长阳铺所下发了督办函,要求对该小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邵阳县市场监管局长阳铺所于6月8日报县局立案。该小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学校罚款10000元的处罚。
 
  6月16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责令改正情况再次进行复查,该学校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组织食品安全员培训,正常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日期: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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