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玄武区博淮百货超市销售的老姜,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0公斤,共计30公斤,货值534元;已销售30公斤,共计30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未如实记录上述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4.8元;罚款2000元。
2、南京市江宁区百顺发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东台市东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共计5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5公斤,共计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进货时能索证索票。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