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No:GP0223-340910056),涉及静海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静海区明洋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米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天津凤起蔬菜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米椒产品进行抽检,2023年9月28日出具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No:GP0223-34091005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产品,经营的不合格批次小米椒产品共计9公斤,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26元。该不合格批次小米椒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可证明其产品来源的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实际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 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 126 元,罚没款合计 2126 元。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