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No:GP0223-340910054),涉及静海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凤起蔬菜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米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天津凤起蔬菜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米椒产品进行抽检,2023年9月26日出具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No:GP0223-34091005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产品,经营的不合格批次小米椒产品共计13.5公斤,已全部售出。该不合格批次小米椒产品当事人购进时保留了相关资质与进货票据。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实际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资质及该批产品的进货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