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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理赔、扩大集中投保主体……《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修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2-06 15:59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日前,为探索形成运用市场手段创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新方法,进一步发挥保险分散风险、化解纠纷、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作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上海银保监局对原《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新《办法》共二十一条,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至2028年11月30日。
  日前,为探索形成运用市场手段创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新方法,进一步发挥保险分散风险、化解纠纷、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作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上海银保监局对原《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新《办法》共二十一条,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至2028年11月30日。
 
  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实现全覆盖。2021年至2022年底,上海累计共有2.63余亿户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村集体聚餐单位、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其中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实现全覆盖,累计保费超5.09亿元,累计赔付款超8346万元。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实现全覆盖,有力助推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体系
 
  强化信息共享。《办法》明确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市市场监管局与上海银保监局探索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对接和梳理分析工作,上海银保监局将牵头搭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本市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情况,并服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方面,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求。《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投保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另一方面,新增企业主动公示要求。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对其所购买商品和所接受服务的知情权,同时,进一步发挥保险增信与定纷止争作用,对投保企业形成正面激励,《办法》明确列入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主动公示其“已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市场应用
 
  优化理赔机制,针对实践中理赔难、理赔程序复杂等问题,本次新增便捷理赔有关规定,即“鼓励保险机构对一定额度内的保险理赔采取简化理赔材料、线上理赔、协商理赔等便捷理赔措施。”扩大集中投保主体范围,集中投保作为一个便捷的投保渠道,在原有的连锁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上,增加集团公司、社区管理部门为集中投保主体,鼓励其根据实际组织集中投保。增加鼓励政策,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获得感,新增鼓励各行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供稿:市局食品协调处
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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