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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进一步推行经营异常企业强制清算退出机制,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2-08 08:3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王强众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行经营异常企业强制清算退出机制,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王强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行经营异常企业强制清算退出机制,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入分析了当前经营主体呼吁解决、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退出难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对于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降低经营主体退出成本,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快完善经营主体退出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依法破产重整或清算,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探索经营主体强制退出工作机制,不断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推动经营主体强制退出所做的工作
 
  (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不断完善强制退出体制机制。近年来,经营主体退出难问题凸显,市场监管总局对此一直高度关注,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深入调研,认真研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公司法》修订工作,增加强制退出相关条款,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门强化沟通,共同研究相关制度机制,丰富经营主体退出渠道。
 
  (二)积极开展强制退出试点,不断总结积累成功经验。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关注并切实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强制退出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强制注销试点,营造健康良好企业生态环境。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建立了“除名+依职权注销”制度,为企业便利退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部署上海、湖北、广东等地开展经营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在退出机制、退出方式、退出程序上进一步探索。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共对29.62万户经营主体实施强制退出,且未引发诉讼、异议等权利救济事件。
 
  (三)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引导经营主体有序退出。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注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已有1322户经营主体因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关于强制清算有关情况的说明
 
  对于强制清算,《公司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相关内容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也有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适用法律的角度看,经营异常企业强制清算退出制度是行政主导的强制性市场退出机制,国家机关主动依职权对企业进行注销并拟制清算,这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由出资人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规则存在差异,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还没有明确的依据。经营异常企业强制清算退出制度构建,需在论证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积极审慎构建其制度内容。尤其要考虑该制度保护的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并建立相关程序公开、保障机制,维护利害关系人异议、听证、辩论等权利,以及赋予相关利益主体在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注销权之时的救济渠道。
 
  关于您提到的由法院对是否符合强制清算退出条件进行审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是:从行政监管与审判工作衔接的角度,是否符合行政性强制清算条件属于行政部门的判断内容,是行政部门决定对企业进行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手段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建立健全相应司法审查机制的建议,还可以进一步研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研究您提出的建议,立足职责,不断完善经营主体强制退出制度,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进一步推动完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明确规定强制退出相关内容,为经营主体强制退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二)进一步畅通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我们将立足职责,积极强化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共同研究完善经营异常企业退出制度规范和技术方案,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经营主体强制退出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风险提示。引导公众全面了解经营主体强制退出概念、程序及法律后果,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督促有关责任人依法履行清算注销义务。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6日
日期: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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