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规定进口农水产品加工品原产地标签字母尺寸的大小应根据包装的表面积而有所不同;为减轻相关企业的负担和公平问题,现修改为无论进口还是国产包装的表面积大小,原产地标签字母尺寸至少为10号字体;
(2)网购产品原产地标识位置可以放在产品名称或价格的旁边、上方和下方,而不是在产品周围标明;原产地的字体大小与产品名称标识相同或更大;
(3)过渡期规定。2024年9月30日之前生产的进口加工农水产品,可以按照先前的规定标明原产国。网购产品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原规定注明原产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law.go.kr/lsSc.do?menuId=1&subMenuId=23&tabMenuId=121&query=#Eundefi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