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安市艺琪商贸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的蛋月烧月饼(莲蓉蛋黄味)
(一)基本情况
新泰市苗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由泰安市艺琪商贸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的蛋月烧月饼(莲蓉蛋黄味)(生产日期:2023年8月19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产品控制情况和处置情况
2023年9月8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泰安市艺琪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购进不合格月饼90袋共计4.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召回,除去抽检60袋外剩余30袋全部召回并按规定进行了销毁处理。
泰安市艺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经检验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 (以脱氧乙酸计) 项目不合格的蛋月烧月饼(莲蓉蛋黄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因如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泰安市艺琪商贸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不罚〔2023〕30号。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9月7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泰安苗润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生产不合格月饼2700袋共计13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泰安苗润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第(四)项、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泰安苗润食品有限公司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并处罚款195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处罚〔2023〕166号。
二、青岛海农海奈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海农调味海苔碎
(一)基本情况
青岛海农海奈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海农调味海苔碎(生产日期:2023年8月9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和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1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海农海奈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委托生产不合格海农调味海苔碎400袋共计16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海农调味海苔碎。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青岛海农海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青岛海农海奈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04038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