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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礼盒包装有标准 向过度包装说“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2-28 13:42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11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纠正一起销售包装层数超标茶叶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2023年11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纠正一起销售包装层数超标茶叶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临沂某茶叶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伴白茶坊”福鼎白茶礼盒包装层数为5层,不符合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包装层数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10日修订发布了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该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明确,包装层数是指完全包裹(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包装方式)内装物的可物理拆分的包装的层数,同时明确了包装层数计算方法。
  以本案为例,茶叶不属于粮食及其加工品,包装层数不应超过四层,当事人销售的茶饼外由2层纸张包裹后装入纸盒并嵌入礼盒中,礼盒外由一层超过0.03mm的薄膜密封,该商品的包装层数为5层,超过了标准规定的不应超过四层的要求,判定为包装层数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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