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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守护“餐桌安全”!昆明公布9起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1-05 08:27 来源:昆明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按照“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要求,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紧围绕民生消费热点和社会焦点,严厉打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守法经营,震慑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按照“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要求,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紧围绕民生消费热点和社会焦点,严厉打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守法经营,震慑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官渡区某餐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原因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9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官渡区某餐厅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厅为到店用餐的顾客自行购买的河豚整鱼(活体)提供宰杀、加工烹饪服务并收取加工费。经查,该餐厅自2023年3月19日至29日期间,共计3次代客加工河豚整鱼(活体)7市斤,收取加工费23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原因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系国家为防控食用河豚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的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经营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是具备相应条件的养殖河豚加工企业,自行宰杀、不得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加工烹饪新鲜河豚整鱼。
 
  案例二:西山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2022年11月14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厅自主消毒使用的餐具(盘子、小碗、大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6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再次对该餐厅自主消毒的餐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纳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餐饮具大肠菌群超标,一般为餐具清洁、灭菌不彻底或存放区域不洁净,造成二次污染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主要为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洗涤剂使用量过大或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浸泡漂洗不规范,导致洗涤剂残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严格采用物理或化学方式消毒餐具,配备有明显标示的密闭保洁柜存放已消毒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洁净。对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处。
 
  案例三:昆明某职业技术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案情概要:2023年5月25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某职业技术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明确岗位职责,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仍落实不到位,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四:官渡区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3年6月15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昆明官渡区某单位食堂安排健康证过期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复查时,当事人进行了部分整改,但仍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推行以来,部分食品经营主体对”两个责任“认识不到位,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松懈。特别是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由于一次性加工食用量大,所涉人群敏感,更应当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高日常监督管理能力,防范化解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五:西山区某餐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4月19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山区某餐厅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后厨、食品仓库与外界连通的门窗入口,未设置防蝇、防鼠、防虫设施,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复查时,该餐厅仍未按要求设置防蝇、防鼠、防虫设施;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相关要求管理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项的规定,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餐饮服务提供者只要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就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予警告后,仍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六:嵩明县某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30日,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单位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单位食堂内2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食堂餐饮服务活动,食堂内有购买的大米、油、调味品等用于餐饮加工的原辅料,食堂操作间放置有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液化灶、炒菜锅、洗消池、蒸饭机等设施设备及部分餐洁具物品。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食堂向当事人单位20名员工提供免费中、晚餐服务,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国家对从事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只要是开设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不管规模大小,用餐人数多少,都应取得许可,纳入监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障食品安全。本案当事人在公司内设有厨房用于加工饭菜,以供员工免费就餐,为企业内部职工集中就餐经营食堂行为,无论其从事餐饮服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案例七:晋宁区某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5日,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查获某酒店后厨操作台存放已开封使用的”宣威老浦家火腿酱“1瓶、”麦芽糖浆“2瓶。经查,当事人在上述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仍用于制作回锅肉、干椒洋芋片、叉烧肉三种菜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晋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采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八:昆明经开区某日用百货经营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案
 
  2023年10月25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经开区某副食粮油批发市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日用百货经营部在售外包装上仅标识”便捷保温盒“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期间,共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598件(其中10件被依法扣押),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1399元,上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均不能提供生产企业和销售方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但因其价格低廉,部分市场主体仍在违规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所盛装的食物温度超过65℃,其本身所含有毒物质会融入食物中,长期食用会对肝脏、肾脏造成伤害,且其降解时间至少需要200年,会对环境造成长期、严重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震慑违法生产经营者。
 
  案例九: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某餐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6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旅游度假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饭店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该饭店一包间用餐的顾客用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当事人也未提示提醒消费者剩餐打包,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旅游度假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反食品浪费专项整治行动,并纳入”铁拳行动“重要内容。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推出小份菜、半份菜,适量点餐、剩餐打包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导消费者养成良好的用餐习惯;社会各界要积极劝阻、制止各类餐饮浪费行为,自觉抵制餐桌浪费、过度包装等不良风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纠正、查处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2024年,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努力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日期: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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