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称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核桃仁(椒盐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调查,不合格原因在经营环节,是江苏含羞草农业有限公司未按贮存条件进行储存运输造成,已对江苏含羞草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2、南京市鼓楼区梁记手工饺子馆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50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洗涤不彻底,未完全消毒。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3、南京市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浦口海都路分公司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共计15公斤,货值89.4元;已销售15公斤,共计1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所致。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9.45元,罚款2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