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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盘点|2023年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2-13 09:37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核心提示: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2023年食品行业一些值得关注的监管政策如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党参、铁皮石斛等9种物质新增为食药目录等。
  食品伙伴网 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2023年食品行业一些值得关注的监管政策如下:
 
  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9章66条,重点内容包括: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增设专章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具体要求;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并将部分按照许可管理的情形调整为报告,释放改革红利。
 
  聚焦落实“四个最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办法》结合行业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将实践中容易导致责任落空且有迫切监管需要的连锁总部、餐饮服务管理等纳入经营许可范围,并从风险管控角度,增加并细化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呼声期盼。《办法》重新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分类,并对每一类别分别明确了具体分类情形以及许可和监管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设置不同幅度的罚则,对于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措施。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1条,主要内容包括:
 
  《办法》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
 
  《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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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
 
  2023年7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自发布之日(2023年7月28日)起施行。
 
  《细则》进一步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是调整许可范围。将可食用动物肠衣纳入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修订后许可范围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
 
  二是加强生产场所管理。明确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合理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提出生产车间整体布局要求,强调了与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易产生粉尘场所等生产辅助区域的位置关系,避免交叉污染。明确肉制品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以及人员通道、物料运输通道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设备设施管理。要求企业合理配备性能和精度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明确供(排)水设施、排风设施、仓储设施以及生产车间或冷库的温/湿度监测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细化生产作业区内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以及手部清洗、消毒、干手设备的设置要求。
 
  四是加强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管理。要求企业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防止交叉污染。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采用分切方式生产肉制品的,要求企业在制度中明确待分切肉制品管理、标签标识、工艺控制和卫生控制等要求。明确生产过程中解冻、腌制、热加工、发酵、冷却、盐渍肠衣上盐以及内包装材料脱包后消毒等工序的控制要求。
 
  五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企业应明确产品在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的最小分类号。
 
  六是加强人员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七是加强食品安全防护。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的风险。
 
  八是优化检验检测要求。明确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可以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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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党参、铁皮石斛等9种物质新增为食药目录
 
  2023年11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目录。
 
  党参等9种物质作为食药物质,建议按照传统方式适量食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传统方法通常指对原材料进行粉碎、切片、压榨、炒制、水煮、酒泡等。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作为中药材使用时,应当按中药材有关规定管理。
 
  本次党参等9种物质新增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完善了食药物质作为食品的安全指标,如铅、镉、砷、汞、二氧化硫分别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农药限量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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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三部计量规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完善计量法治体系,提升计量监管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三部计量规章,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一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办法》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办法》还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下: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等。
 
  此外,2023年6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公告。公告称,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规章的实施衔接工作,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包装浪费,现针对净含量小于1g的商品,在原实施日期基础上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截止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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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已经于2023年9月28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七章,共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方职责等。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第六章规定地方标准备案要求。第七章附则。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工作程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工作程序执行,进口无国标食品、临时限量值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责。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
 
  (三)关于国家标准管理。从立项、起草、审查、公布、修订和跟踪评价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明确标准研制内容、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优化委员会审查机制和提升审查效能等相应重点措施。增加标准实施过渡期、标准修改单等方式要求。
 
  (四)关于地方标准备案。规定了地方标准职责和备案要求等,明确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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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特殊食品一系列监管政策汇总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一系列特殊食品的监管政策。
 
  其中,在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相继公布。
 
  在保健食品方面,2023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调整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2023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2023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2023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此外,2023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还制定发布了《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2023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
 
  具体监管政策内容如下:
 
  政策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发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52条,对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从申请与注册程序、标签与说明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严格配方注册,细化核查要求。明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和要求,并强调现场核查需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是进一步规范标签标识,维护消费者权益。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并进一步细化标签中禁止含有的内容。
 
  三是鼓励研发创新,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集团研发,对企业集团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允许控股子公司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企业集团充分评估后,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间均可配方调用;缩短办理时限,将检验时限从三十个工作日压缩到二十个工作日,补发证书时限从二十个工作日压缩到十个工作日;增强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取消注册证书载明事项中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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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二: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特医食品为病患的疾病治疗、康复、机体功能维持等发挥重要营养支持作用,其质量安全关系特殊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办法》共7章64条,对拟在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医食品和拟向中国出口特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从申请条件、注册程序、临床试验、标签与说明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严格产品注册,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强调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能力、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7种不予注册产品的情形;细化现场核查要求,必要时对原料开展延伸核查;在注册证书中增加“产品其他技术要求”项目,进一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满足临床需求。设立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对罕见病类别、临床急需且尚未批准新类别等产品实施优先审评,审评时限由最多的9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优先安排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满足临床需要。
 
  三是规范标签标识,维护消费者权益。强调特医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显,符合法规标准要求;严格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的内容,便于消费者识别;明确产品标签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及其他成分进行功能声称,防止误导消费者。
 
  四是优化注册流程,提高注册效能。优化注册现场核查流程,给予企业30个工作日反馈是否接受现场核查,并明确具体核查时间,兼顾核查准备和工作时效;将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时限压缩10个工作日,提高产品注册效率;明确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服务企业便利化。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责任。对注册过程中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人,明确不得撤回注册申请,并依法处理。对以欺骗贿赂获取注册证书,以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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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三:《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等四个保健食品目录发布
 
  2023年6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修订并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四个保健食品目录(以下简称四个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新增了二十二碳六烯酸(DHA)、“酪蛋白磷酸肽+钙”、氯化高铁血红素,更新了部分原料及化合物的标准依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增加了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的保健功能及其释义。《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规定了原料名称、每日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对应功效以及原料技术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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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四:《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发布
 
  2023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等文件。
 
  《目录》将原来的27种保健功能调整为24种,删除了“改善生长发育”“促进泌乳”“改善皮肤油分”等3种共识程度不高、健康需求不明晰的保健功能,将功能评价方法由强制方法调整为推荐方法,落实企业研发评价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科研优势。
 
  纳入《目录》的24种保健功能声称,均为历史曾批准、社会共识程度高、国际上有类似功能声称的保健功能声称。《目录》配套文件主要包括《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以及《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等。
 
  自《目录》及配套文件发布之日起5年内,已注册备案的非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需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和《目录》的规定予以规范。为确保平稳有序实施,总局特殊食品司会同食品审评中心及时制订配套解读,对新旧功能学评价方法的实质性异同逐一比对论证,在配套解读中明确了保健功能名称的衔接和功能学评价方法的衔接措施,为规范不同历史时期批准的保健功能提供技术依据。同时,设立5年过渡期,对于暂未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允许企业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申请将相应保健功能纳入保健功能目录,落实企业功能声称和研发评价的主体责任,实现保健功能目录的科学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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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五:《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2023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推动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研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实施细则》从“总则”“新功能研究”“材料接收”“技术评价”“上市后评价”“附则”等6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鼓励引导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功能创新和产品研发,进一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是从制度上改革我国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以制度创新引领产业创新,以消费结构升级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用优质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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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六: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
 
  2023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正确引导消费,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保健食品标志为依法经注册和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指南》发布前,原有保健食品标志规定对图形比例、颜色标准等具体内容未作详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志标注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征求了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意见,研究制定《指南》作为规范标注的指导性文件。
 
  《指南》中保健食品专有标志图形、颜色与原规定原则保持一致,明确了保健食品标志框架、图形比例等内容。基于美观性、实用性相统一原则,优化标志中图形和文字细节要求。标志沿中间线呈左右对称结构,视觉效果均衡,考虑“保健食品”书写特点,在保持四字宽度的基础上,确定每字样高度及宽度比例,并明确印刷颜色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指南》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可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广告中使用保健食品标志;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在保健食品产品运输箱、中转箱等包装材料上规范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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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七:人参等三种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原料目录
 
  2023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原料目录的人参、西洋参、灵芝三种原料,其原料名称和品种来源与现行《中国药典》相同品种项下内容保持一致。
 
  根据三个目录规定,本次列入保健食品备案原料目录的原料在产品备案时,仅可使用单方原料,不可与其他原料复配使用;对于有多个品种来源的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应明确使用的品种。
 
  三个目录中,人参、西洋参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包括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和缓解体力疲劳,产品备案时,允许备案人标注其中一种保健功能,或者同时标注两种保健功能;灵芝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为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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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八: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
 
  2023年10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近年来,网络特殊食品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络销售风险较高,行业发展亟待合规指引。市场监管总局梳理归纳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与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相关的规定要求,对重点条款进行解读,广泛征求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平台企业、特殊食品相关经营主体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后,制定了《指南》,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行为,增强其合规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
 
  《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定义与范围”“销售的一般要求”“网络销售的特殊要求”三个部分,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对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存在适用疑惑或规定间存在竞合关系的情形作出指引性说明,对重要条款作出强调性说明,为特殊食品网络销售者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具体适用规则更加明确的行政指导性意见。
 
 
  政策九: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
 
  2023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20余种氨基酸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管理,其使用应符合各自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告》补充完善了上述标准中所涉及氨基酸的部分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等。氨基酸作为非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使用,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相应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规定执行。
 
  《公告》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氨基酸类物质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国相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尤其推进以氨基酸为蛋白来源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上市,以便更好满足病患需求。
 
 
 
  八、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
 
  2023年4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
 
  公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服务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采购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GB 31654规定,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GB 2760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 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避免受到污染。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六、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倡导采用适当方式公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九、卫健委重新公布“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
 
  2023年5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业技术机构梳理了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简称“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范围涵盖自原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菌种除外)、自原卫生部2009年第11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自原卫生部2012年第11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共计98个新食品原料品种、215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235个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该目录涉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指标包括过氧化值、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种属基原、食用量、食用和使用方法、生产工艺、发酵菌、副产物和溶剂残留限量等仍按照发布时公告执行;农药和兽药的使用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
 
  监管部门、行业企业等相关机构在“三新食品”的监管、生产和使用中应按照要求执行该公告的相关标准。
 
  对新食品原料目录的食品安全标准设置18个月过渡期,在公告前和过渡期内按照原标准和要求生产的新食品原料,可销售和使用至保质期结束。2022年以后公告的“三新食品”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发布时公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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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海关总署: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
 
  2023年8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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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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