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鹰嘴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鹰嘴豆(Cicer arietinum),是指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种植和加工,输华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鹰嘴豆的籽实。
三、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鹰嘴豆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3. 苜蓿花叶病毒Alfalfa mosaic virus
4. 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5. 黄萎轮枝孢Verticillium albo-atrum
6. 大丽花轮枝孢(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四、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鹰嘴豆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乌方)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要求后,向中方推荐。中方将对乌方提供的企业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视频检查或实地检查。审核通过后,中方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注册的企业名单。
(二)生产要求。
1. 乌方应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监测方法,在鹰嘴豆生长期和储藏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监测和农药使用调查,并实施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
2. 如监测发现新的重要的有害生物,乌方应尽快向中方通报。乌方应保留种植基地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在中方要求时提供。
(三)包装、运输要求。
1. 输华鹰嘴豆须采取包装形式运输,并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新的材料包装;
2. 每一包装应使用英文标注“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注册号、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信息;
3. 输华鹰嘴豆的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乌方应在装运前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四)产品要求。
鹰嘴豆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议定书的规定,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活虫、虫卵,不得混有其他豆类、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出口前,乌方应对鹰嘴豆进行检验检疫。对符合中方要求的货物,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hickpeas meets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Chickpeas Exported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does not carry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鹰嘴豆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鹰嘴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集装箱号及封识号;
2. 如发现输华鹰嘴豆中有活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五、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鹰嘴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2. 鹰嘴豆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不符合中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带有土壤、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6.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的,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甚至暂停乌兹别克斯坦鹰嘴豆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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