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酱料,
回家发现过期。
返回理赔未果,
诉至法院维权。
案件事实
2023年2月13日,原告在被告会昌某超市购买了一包“红烧肉酱料包”,价格10元。外包装标明: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2月8日。回到家后发现所购商品已过保质期,便向被告索赔。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被告承认原告所购的酱料包是该超市出售,但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付款凭证、商品实物可以认定涉案食品系由被告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其货款10元,并赔偿1,000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会昌县某超市退还原告购物款10元;
二、被告会昌县某超市赔偿原告1,000元。
来源|民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