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条例(EU)2020/2235附件III根据本条例附件第1部分进行修订。续订了有关牛肉、羊肉货物等动物源性肉类产品的随附证书模板及用语要求;
(2)实施条例(EU)2021/403附件II根据本条例附件第2部分进行修订。对进入欧盟动物源性产品证书中官方兽医签名及用语要求进行修订;
(3)在直至2024年12月3日的过渡期内,对于某些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的托运,可使用按照附件III第1、2、3、4、5、7、10、11、12、13、15、19、20、23、24、25、26、27、28、33、34、35、36、37、45和49章所列模式签发的证书、在本条例对实施条例(EU)2020/2235进行修订之前适用的该实施条例附件III第38、45和49条中的规定,应继续获准进入欧盟,条件是这些证书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2024年9月3日;
(4)在2024年12月3日之前的过渡期内,对于某些类别的食用陆生动物托运货物,应继续授权使用按照本条例对实施条例(EU)2021/403进行修订之前适用的该实施条例附件II第1、2、4、5、7、8、12、13、14、22、23、29、30和31章所列模式签发的证书进入欧盟,条件是这些证书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2024年9月3日;
(5)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条例自2024年9月3日起适用。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0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