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当事人从尤溪县**豆制品厂处购进“腐竹”产品,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下旬,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食品店”销售上述产品。经查明,上述产品为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上标明了钠含量1274mg/100克,但产品配料表上未标明食用盐成分。
当事人经营的“腐竹”产品未标明食用盐成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圆伍角整;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4〕**********号
当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上海市金山区******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9月17日,当事人从尤溪县**豆制品厂处购进“腐竹”产品,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下旬,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食品店”销售上述产品。经查明,上述产品为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上标明了钠含量1274mg/100克,但产品配料表上未标明食用盐成分。
经核,涉案“腐竹”当事人共购进20件,销售10件,销售单价为22.45元/件;产品成本为14.4元/件。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449元,违法所得8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照片、涉案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出仓单》、《检验报告》等。
本局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的“腐竹”产品未标明食用盐成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圆伍角整;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31日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