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提升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市场公平竞争消费环境,现发布一批“生鲜灯”整治典型案例。
一、案件事实
案例一:
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二:
2024年2月22日,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制发的沈开检行公建〔2024〕6号《检察建议书》,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5-67号一层的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御芳源生鲜超市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蔬菜柜台区域上方使用了造成蔬菜色泽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法事实成立。
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二、提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消费者如发现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违规使用“生鲜灯”情况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继续加强对食品经营者违规使用照明设备的检查力度,持续巩固整治成效,维护市场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