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从去年生效的涉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围绕公益诉讼维权、产品召回、进口食品安全责任承担、最严手段监管食品安全等方面,选取并发布典型案例。
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损失,原料供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食品企业诉某原料供应商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食品企业系一家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长期向被告某原料供应商采购植物脂肪粉用于生产奶粉。因检测显示被告供应的某批次号植物脂肪粉含有阪崎肠杆菌,原告两次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含被告供应的植物脂肪粉的在售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等产品。嗣后,原告与被告就召回事件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植物脂肪粉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15亿余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植物脂肪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造成原告生产的奶粉含有阪崎肠杆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召回行为合理且必要。因产品召回产生的损失,被告依法应予赔偿,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涉案植物脂肪粉原料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退货损失、召回产品的仓库租赁费损失、未出库乳粉产品损失、库存原料损失、召回人工成本损失等,合计377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首例依法支持食品企业自主召回问题奶粉索赔损失的典型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本案中,案涉奶粉系婴儿配方食品,由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植物脂肪粉存在阪崎肠杆菌污染问题,原告为避免用该植物脂肪粉生产的问题奶粉危及婴儿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着负责任态度决定对所有被告提供植物脂肪粉所生产的在售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等产品全部予以召回,由此产生的巨额损失,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支持合理损失。该案有力惩处了被告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也鼓励了经营者发现问题后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及时采用召回等补救措施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对于规范不安全食品处置、守护食品安全底线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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