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以下情况下允许使用两项美国原产自愿标签声明,即“美国产品”和“美国制造”:美国出生、饲养、屠宰和加工的动物的单一成分FSIS监管产品;多成分产品中的所有FSIS监管产品均是源自在美国出生、饲养、屠宰和加工的动物;除香料和调味品外的所有其他成分均产自美国;多成分产品的制备和加工步骤发生在美国;
(2)FSIS监管产品的制备或加工步骤源自美国,允许除“美国产品”和“美国制造”之外的自愿标签声明使用;
(3)允许使用自愿标签声明来指定FSIS监管的产品或产品成分的美国州、地区或地区原产地;
(4)产品上显示的美国国旗或美国州或领地国旗的标签将被视为使用美国或相应美国州或领地的自愿原产地声明;
(5)要求选择在FSIS监管产品标签上使用美国原产地声明的企业需要保留足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法规要求的使用该声明的监管标准的文件。
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fsis.usda.gov/policy/fsis-notice/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