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一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二、南京市秦淮区黄晓平副食品店销售的白芷,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大厂美利连锁店销售的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四、南京灿基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厚皮红椒,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五、南京汤泉宾馆有限公司使用的生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六、南京市鼓楼区徐香汇饭店使用的标称湖北辉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藕带(酸辣味)(蔬菜制品),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七、栖霞区张远冬水产店销售的鲫鱼,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八、江宁区寻臻炒鸡餐饮店使用的标称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汉笋尖(盐水竹笋),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江西众乐购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南京市建邺区虾哥江湖一锅鲜饭店使用的洋鸡蛋,其中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特此通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