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餐饮服务单位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2011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12号)中明确食品经营单位不得生产加工河鲀鱼。)
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一是品种限制,只有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允许养殖生产经营,且养殖企业须经审核备案。二是销售限制,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才能销售。加工企业也应具备规定的条件。(2016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允许餐饮单位加工制作有资质的养殖基地和加工企业提供的有包装的河鲀加工产品,河鲀毒素含量不高于2.2mg/kg(以鲜品计)。)
问
违反规定加工制售河鲀有什么后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留。
消费提醒
河鲀体内具有毒性,尤其是野生河鲀,体内的有毒物质更是剧毒且耐热,在烹调加工过程中不易被破坏,处理不当会导致食用者中毒。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毒,自觉做到不食用河鲀鱼,外出就餐时谨慎选择鱼类等水产品,防止河鲀鱼中毒事件的发生。若因误食河鲀鱼及其制品后出现身体不适,请立即前往医院救治。如发现有非法加工经营河鲀及其制品的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
(来源:餐饮科 科技城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