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员国(10个)应在2025、2026和2027年期间采集和分析附件I所列农药/产品组合的样品。应采集和分析的每种产品的样品数量以及适用的分析质量控制准则载于附件II;
(2)成员国应随机选择抽样批次。抽样程序,包括单位数量,必须符合第2002/63/EC号指令。成员国应根据条例(EC)No396/2005规定的残留定义,分析所有样品,包括婴幼儿食品和有机农业产品样品,以检测本条例附件I所提及的农药。对于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成员国应考虑到第2006/125/EC号指令和(EU)2016/127号和(EU)2016/128号授权条例中规定的最大残留量,对建议即食产品或根据制造商说明重新配制的产品进行样品评估。如果此类食品既可按售出时的原样食用,也可按重组后的原样食用,则应按售出时的产品报告结果;
(3)成员国应分别在2026年、2027年和2028年8月31日前,以管理局规定的电子报告格式提交2025年、2026年和2027年检测的样品分析结果。如某种农药的残留定义包括一种以上的化合物(活性物质和/或代谢物或分解或反应产物),分析结果须按照完整的残留定义报告。属于残留定义一部分的所有分析物的分析结果应单独提交,只要它们是单独测量的;
(4)废除实施条例(EU)2023/731。但是,对于2024年检测的样品,该条例的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
(5)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0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