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食品中含有猪源性配料,应在产品标签展示的主视野中标注“该成分来源于猪”的说明;
(2)如食品中人工添加了酒精、食品甜味剂或外源糖,应在食品标签上通过改变字体、字号、颜色、高度等方式进行突出标示;
(3)食品营养标签中的营养素含量数值应以四舍五入取整的方式标注;
(4)如食品标签上信息的字体、高度、样式等均相同,且与背景形成明显对比,则允许食品名称不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上。
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过渡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4/04/20240406-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