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姆会员店的产品深受年轻消费者的喜爱,一些商店开展了代购山姆会员店食品分装后售卖的经营活动,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一起市场监管局对分装山姆会员店“网红”食品,重新贴住标签售卖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非诉审查案件。
案情介绍
密云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某商店售卖有生产日期为4月29日的食品,包括美式烤鸡、瑞士卷、麻薯面包等,但在检查中市场机管局调取该商店的进货票据,发现上述食品的购入日期为4月28日,认为该商店涉嫌对食品商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经调查,该商店工作人员承认,此批商品从北京顺义山姆会员店购入后进行了二次分装,并重新贴注了标签,贴注标签时将生产日期更改为贴注标签当日。经查实,此批涉及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总额为2579.6元,商家违法所得562.4元。
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对该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62.4元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并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该商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密云区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某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最根本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的监管更是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为标准,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亦可能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虽然被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仅2579.6元,且商家违法所得仅562.4元,但重新贴住标签并更改生产日期,具有明显的主观上的故意,对于该行为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并不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机关严格把握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标准,加大监管力度,能够增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强制执行力。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守食品安全标准,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