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方:
“五一”国际劳动节及端午节即将来临,节日期间出游、购物机会增多,食品消费迎来旺季,时值春夏交替,气温逐渐升高,食品腐败变质风险增加。为进一步规范销售单位及市场开办方(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制发风险提示如下:
一、依经营资质经营项目开展销售活动。食品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经营资质,经营资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并严格按所标注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经营场所布局、设施设备满足经营需求。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与生活区分(隔)开;食品与地面间距不少于10cm;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分开摆放,贮存容器不得混用;销售有温度、湿度贮存要求的食品,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直接入口食品要设置“三防”设施。
三、加强食品相关人员配备和管理。食品经营单位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动巡查和入场经营者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企业性质的食品经营单位,应按要求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发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用,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应“一穿三戴”规范,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
四、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食品经营单位应加强供货商资质审核,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按规定应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应确保“两证”(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齐全;进口食品(含进口食用农产品)应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产品包装需具有中文标签标识。
五、严把食品销售过程控制关。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并按食品贮存条件开启运行;直接入口食品“三防”设施做到正确使用;在售食品标签标识符合规范要求;食品贮存、销售场所环境整洁,加强防虫、防鼠、防霉、防污染措施。
六、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不得经营腐败变质、假冒伪劣、“三无”、“山寨”及超过保质期食品,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以及来源不明的进口食品。
七、提升食品安全服务质量。主动提供销售小票等销售凭证,及时、主动处理涉食品安全类消费投诉问题,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合法权益。
沈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将进一步强化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