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戴某、田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戴某、田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0元,二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66元、4000元被依法予以没收,二人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85181.3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多起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案件中,发现进货来源均来自郴州市北湖区某水产批发部。2022年1月,郴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批发部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突击执法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批次2022-01-04)被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田某在明知检测报告显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于2022年1月,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某水产市场经营部戴某处购进大量不合格水产品在郴州市场内销售。鉴于田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2022年3月,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对他人进行销售,被告人田某因自身未尽到销售者的查验义务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外销售,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该批次不合格泥鳅共计9916斤,销售金额为82302.8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和田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水产品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品。该案两名被告人长期从事水产品批发,销售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涉案金额大。郴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查处主要经销批发商,及时斩断了不合格水产品的本市销售路径,有效堵住了郴州市城区不合格水产品的销售源头,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稿源:执法支队一大队 唐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