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秦淮区青龙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青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单位购进上述产品20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2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造成。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处罚。
2、南京市江宁区张洋土菜馆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单位购进上述餐具23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后的盘子未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处理。
3、南京市江宁区龙之龙粥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单位购进上述餐具11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消毒时间不够。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处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