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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8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4-27 07:35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餐饮具,现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餐饮具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餐饮具,现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餐饮具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秦淮区青龙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青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单位购进上述产品20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2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造成。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处罚。
 
  2、南京市江宁区张洋土菜馆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单位购进上述餐具23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后的盘子未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处理。
 
  3、南京市江宁区龙之龙粥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单位购进上述餐具11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消毒时间不够。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处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日期: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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