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了“最低卫生要求”、“制造商”、“进口商”等适用该条例的定义。“最低卫生要求”是指实施决定(EU)2024/368中规定的卫生要求;“制造商”是指任何制造产品或设计或制造产品并以其名称或商标销售这些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设计和制造产品供自己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在欧盟市场上提供来自第三国的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2)合格评定程序。如果产品根据实施决定(EU)2024/368被归入风险类别1或2,或如果是金属成分,则被归入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EU)2024/365附件II表2“金属成分产品类别”中的产品类别A或B,并规定了适用的两种合格评定程序。如果产品是组装产品,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应根据实施决定(EU)2024/368中风险组别最高(RG1为最高风险组别,RG4为最低风险组别)的单个组件来确定;如果是金属组合物,则应根据实施决定(EU)2024/365附件II表2“金属组合物产品组”中分类最高的产品组来确定;
(3)成员国应指定一个通知机构,负责为合格评定机构的评定和通知以及对通知机构的监督,包括第5条的遵守情况,制定和实施必要的程序;
(4)有关通知机构的要求。通知机构的设立应避免与合格评定机构发生利益冲突;通知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应确保其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条例(EU)2024/371主要内容包括:
(1)指令(EU)2020/2184第11条第11款所指的标记(“标记”)应包括附件中复制的符号。符号高度至少为5mm;如果最小尺寸的符号不能贴在产品上,则应贴在包装和文件上;符号应不可擦除并明显地粘贴在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表面、产品随附的任何技术和管理文件(“文件”)以及产品包装上;
(2)文件和产品包装上的标记还应包括以下信息文字:“适用于饮用水”。标记的颜色和表现形式应使符号明显突出。标识的所有要素应靠近产品、文件和包装上的其他标签。
以上授权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条例自2026年12月31日起适用。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0370;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0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