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临近
保质期限
食品被低折扣售卖
这样的“临期食品”因为便宜
受到不少消费者欢迎
不过,雁塔区市民小王
就因为购买到的临期食品
“太临期”而糟心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在2022年10月29日于被告某生鲜超市购买一份半成品快手菜“宫保鸡丁”,后观察到产品外
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为“2022年10月29日前食用”。
11月11日,原告在某生鲜超市再次购买该款产品,发现外包装仍是显示质保期为当日前食用。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生鲜超市对该食品的保质期发生了争议,经多次协商沟通无果。2023年王某一纸诉状将某生鲜超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根据产品标签上的中文标注理解,10月29日之前应当为该日未到来之前,即29日零时之前,最晚食用时间应为10月28日24时之前,因此,原告于10月29日与11月11日购买的产品均为过期产品。
而被告某生鲜超市则认为其在所涉食品标签的保质期标示所描述的“2022年10月29日之前、11月11日之前”包括了10月29日、11月11日当日在内,其所销售的食品仍在保质期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所售卖的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5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9日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为请在2022年10月29日前食用,故质保期为请在2022年10月29日24时这一时刻前食用更为适当,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食品的保质期为请在2022年11月11日24时这一时刻前食用更为适当。
因被告所售卖食品均未过期,且原告并未提交食物腐坏变质的相关证据,据此,原告王某主张的停止销售过期产品、退还购买过期产品费用以及赔偿2000元和取证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郝佳法官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等各方面都有保证,可以放心食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消费者消费观念的提升,人们对食品保质期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时应养成购买食品看标签标注保质期的习惯,不要购买和食用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同时也应注意商品包装是否完好,商品是否与销售者的宣传相符。同时,保留好消费的相关凭证,便于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销售者而言,应重点关注销售贮存环节是否满足了食品贮存条件的要求,对于临期食品应当仔细检查、单独标注,避免
过期食品售出,同时尽量避免使用歧义性语言或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条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