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案
2023年11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3%贵州茅台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3%“贵州茅台酒”,已销售12瓶,经营额3.24万元;现场发现未销售的同款“贵州茅台酒”23瓶,价值6.21万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鉴定人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结论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当事人提交的进货票据无法证明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法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商品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已移交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