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食用农产品,食糖18大类食品822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方便食品、调味品和酒类等9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修武县王高胡辣汤店使用的小勺,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新乡市红旗区郝记包子铺使用的盘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中牟县添仓餐饮服务部使用的碗、杯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中电建(三门峡)千禧商贸有限公司新世纪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河北汉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北汉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荞麦面皮(麻酱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物毒素问题
双汇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米,其中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双汇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使用的大葱、尖椒,其中噻虫嗪、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河南德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辣椒,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郑州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使用的大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舞阳新大新综合商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精瘦肉,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舞阳新大新综合商场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光山县鑫润早餐店销售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河南省交通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新乡收费站使用的粉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民权县德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民权金葡皇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泰盛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全汁红葡萄酒,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泰盛葡萄酒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商丘市梁园区尚双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河间市鑫丰源蔬菜加工厂生产的白玉甜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鹤壁北收费站使用的粉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杏园餐厅使用的、标称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鲜精(非即食复合调味料),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安阳市文峰区广源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鄄城县雅欣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优质绵白糖(分装),其中还原糖分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鄄城县雅欣糖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使用的味精,其中谷氨酸钠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三)新乡市四季三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味精,其中谷氨酸钠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四)商丘市睢阳区平一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陕西向前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柴火瓜子(原味),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其他指标问题
沁阳市客意餐饮服务店使用的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洛阳、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