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菊芋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菊芋(Helianthus tuberosus),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和加工的新鲜或干燥菊芋块茎及其切片,不得做种植用途。
三、企业注册
输华菊芋注册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以下称企业)应由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中方将对俄方提供的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并注册。未获得中方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菊芋。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
2.菊迪卡氏菌Dickeya chrysanthemi
3.核盘菌Sclerotinia sclerotiorum
4.向日葵白锈病菌Pustula tragopogonis
5.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五、出口前管理
(一)生产加工要求。
1.俄方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采取综合管理措施防止和限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菊芋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的传播。
2.俄方应确保输华菊芋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杂草种子、土壤、植物残体等杂质,输华菊芋须符合中国的法律要求。
(二)包装要求。
1.输华菊芋应由企业使用新的、无毒性的材料包装。
2.包装要用中文和英文标明菊芋商品名称、拉丁学名、重量、技术特征、批号、产品储存条件,企业名称、地址和注册号码,加工包装地点、日期(日/月/年)等相关信息。每个包装应标注“The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输华菊芋由俄方实施联邦植物检疫监管,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许向中国出口。
2.经检疫合格的货物,输华菊芋应随附俄方按照国际标准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批准的样本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码、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应由俄方注明:“The lo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Surveillance (Russian Federation)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Jerusalem artichoke,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pests subject to quarantine 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俄罗斯菊芋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菊芋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相关要求,对进口菊芋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对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经除害处理合格的货物准予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带有土壤,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俄方通报违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如多次出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情况,中方将暂停从相关企业进口菊芋,并立即通报俄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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