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市栖霞区王凯锅贴店使用的味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到位。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处理。
二、南京市建邺区前刘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南京尚高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南京市江宁区御贡坊食品厂生产的盐水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袋, 共计5公斤, 货值480元;已销售10袋, 共计5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保管储存温度不符合产品要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上述标称南京尚高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南京市江宁区御贡坊食品厂生产的盐水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销售环节保管储存不当,雨花台区、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委托方、生产方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