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明确了四类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的情形: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同时,为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将进一步强化行业标准管理,形成更有效的工作机制,促进行业标准实施推广,更好支撑我国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