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卤菜“增味提鲜”,刺激销量、牟取利益,熟食店老板在汤底中添加罂粟壳制作卤菜,并对外销售。近日,泾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同时禁止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18日至4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泾县经营“XX烤鸭店”期间,非法添加7个罂粟壳熬制原汤,后使用该原汤配制卤汤卤制烤鸭、猪头肉等熟食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约12000元。
同年3月29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某某店内生产、销售的熟食、原汤、卤汤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赵某某店内的卤鸭爪汤、卤鸡爪汤、卤肉汤、卤猪头肉检测出含有非食用化学物质可待因及吗啡成分,卤豆干汤、原汤、烤鸭汤检测出含有非食用化学物质吗啡成分。
5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保障食品安全,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勿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下一步,泾县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审判水平。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大司法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同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