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品条码已成为连接消费者、商家和供应链各环节的重要纽带。无论是大型超市的结账通道,还是街边小店的收银台,我们都能见到商品条码。然而,对于这一看似简单的黑白条纹组合,我们真的了解它吗?食品伙伴网带领大家走进商品条码的世界,一探究竟。
一
商品条码的定义
《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中商品条码的定义: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简单来说,商品条码就是一种独特的身份标识,每个商品都拥有自己独一无二的条码,就像我们的身份证一样。
二
商品条码的种类
商品条码的种类繁多,但最常见的是EAN条码和UPC条码。EAN条码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制定的全球通用商品条码,有EAN-13(13位数字,最常用)和EAN-8(8位数字)两种。我国的零售商品大多数都是EAN-13条码,EAN-8用于体积较小的商品。
UPC条码则是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制定的一种商品条码,共有A、B、C、D、E五种版本。UPC-A最常用于商品,结构与EAN-13条码类似,但只有12位数字,UPC-E是UPC-A条码的简化形式。
除了以上两种常见的条码外,还有用于特定领域或特殊商品的条码,如ISBN条码(用于图书)、ISSN条码(用于连续出版物)、GS1-128条码(用于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等)。
我国的零售商品包装上最常见的是EAN-13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三部分组成,共13位数字。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为690~695。
三
商品条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
1.商品条码是否强制标识?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我国各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省级(直辖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共有18个,发布省份包括上海、天津、重庆、湖南、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江西、河北、四川、安徽、广东、浙江、内蒙古、广西、新疆、陕西。除上海、天津、河北、安徽外,其它省份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应当在部分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其中重庆市规定了在重庆区域内生产的部分预包装产品应在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综上,目前关于商品条码的使用,从国家层面到各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都是鼓励和引导的原则。但不同的省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差异,需根据实际需求关注对应省市的管理办法。
2.委托加工食品是否可以使用被委托方的条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3.进口产品是否可以使用其国内经销企业或代理商注册的商品条码?有什么相关规定?
可以使用。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规定,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四
结语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商品条码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商品条码作为现代商业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不仅提高了商品的流通效率和管理水平,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安全的购物体验。在未来,随着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商品条码的应用范围将更加广泛,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