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老师们好,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想咨询下2个问题:
1、非肉类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如水果、蔬菜、水产、蛋类等,原包装是否不需要标注保质期?
2、如原包装无保质期的,分装后是否都需要标注保质期;比如举例进口的椰青葡萄等,一箱9个/串,分成一个个或一串串包装销售,是否需要标注保质期呢?
以上,烦请领导老师们解答,盼回复,由衷感谢!
答复:
您好,来信收悉!1.进口食用农产品原包装的标注要求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您也可向海关部门进一步咨询进口食用农产品原包装的标注要求。2.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要求,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因此,分装后的包装上应当标注保质期。感谢您致信我局,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