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供货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4月1日,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实,当事人曾在2021年4月20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因经营地址搬迁,于2023年5月15日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此后未取得新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3年9月当事人通过招投标陆续与16所学校签订了供货合同,根据每个学校的需求制作包子、花卷等面食配送给学校,提供给学校招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是2023年5月15日已注销的涂改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40489元,处以罚款20000元。
02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4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的冰柜内有“荷花卷”23包,外包装纸盒上以黑色马克笔手写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0106,内包装食品袋上打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010610,保质期限为-18℃条件下12个月,生产商为湖南大丰斋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克/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荷花卷,处以罚款20000元。
03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4年3月7日,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厨房调料架上发现已拆封使用的“春光”黄灯笼辣椒酱1瓶(生产日期:20220816,保质期12个月)、“味达佳”辣椒粉香辛调味料1瓶(生产日期:20190104,保质期24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食品原料,处以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