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执法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工作,坚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法治化,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彰显市场监管执法温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二、柳州市某五交化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柳州市某五交化经营部于2023年12月1日销售的(鲜活)泥鳅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涉案(鲜活)泥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柳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柳州市城中区某餐饮店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案
当事人柳州市城中区某餐饮店于2024年2月5日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不包含“自制饮品制售”的情况下,现场制作名为“泰式奶红/奶绿(微糖)”的饮品并对外销售,同时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立即停止自制饮品制售项目,按规定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且危害后果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七、柳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柳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销售的3公斤青线椒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获知涉案青线椒不合格后,及时通知供货商,积极排查销售去向,并实施了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青线椒前已对涉案青线椒进行了自行抽检,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九、柳城县某食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柳城县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辛料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注配料时,未清楚、准确标注食品的配料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且涉案食品未有配料表标明配料以外的添加物,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