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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鸡精调味料在食品标签中的标注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7-03 08:05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鸡精调味料在食品标签中的标注问题。
  问:
 
  食品分类为菜肴制品的食品中添加鸡精进行调味时,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为“鸡精调味料”吗?标注为“鸡精”是否是违规或违法。谢谢
 
  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 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规定产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调味品分类》(GB/T 20903-2007) 规定等名称均为“鸡精调味料”。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依据执行标准规范标识食品名称。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4-07-02
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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