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啤酒和非酒精饮料的混合物,酒精产品、包括酒精浓度不超过22%的酒精饮料等的关税代码;
(2)确定申请酒类产品许可证的程序;
(3)被许可人需提交的资料:公司名称、制造地址和制造地点所在建筑物的唯一编号、储存酒类产品的仓库地址等;
(4)2011年4月1日之前由国家烟草和酒精管制局颁发的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应有效,直到根据该法令批准的《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规则》规定的程序撤销其有效性。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e-tar.lt/portal/lt/legalAct/7c1a16602a4111efbdaea558de59136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