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等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等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涉及食品产品4项,包括熟肉制品、糕点、面包、牛奶蛋白、果蔬干制品;食品添加剂5项,包括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食品添加剂 碳酸铵、食品添加剂 橡子壳棕;食品经营卫生规范3项,包括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食品中丙烯酰胺污染控制规范、食品中3-氯丙醇酯和缩水甘油酯污染控制规范;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1项,为食品中天冬氨酸和谷氨酰胺的测定;通用标准1项,为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
2、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首批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6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
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在最小工作单元精准防控风险,总局研究制定并印发了首批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33个清单涵盖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业态,以及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食品类别,旨在督促指导食品企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守稳筑牢食品安全底线。
建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利于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知》明确了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重点环节、风险点、管控措施及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通过指导企业精准识别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清单,实现在“最小工作单元”精准防控风险,全面提升全产业链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此次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为食品企业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了参考和指南,企业可以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查找确认风险点,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合理确定管控频次,明确责任人员,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把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要求融入现有管理制度、嵌入日常管理,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3、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标签标注行为,加强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
《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整体提升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保证清晰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标注内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数字标注,且文字的高度与宽度比值不大于3。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时,文字与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毫米;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时,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与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5毫米。
二是重点强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要求。为解决有些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的问题,《办法》规定应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均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最外层包装上标注;应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其他预包装食品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
三是专章规定特殊食品标签的特别要求。《办法》在规定食品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基础上,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签的特殊要求单独设立章节予以明确。
四是明确规定食品销售标示要求。《办法》规定了销售散装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等食品销售标示要求。尤其是,针对近年来互联网销售食品现状及问题,要求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刊载食品标签相关信息。
五是强调食品标签禁止标注内容。《办法》规定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以欺骗、虚假、夸大、误导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等描述食品。
六是严格食品名称标注要求。为避免通过食品名称误导消费者,《办法》规定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主要原料制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只体现一种原料;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制成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风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使人误解使用了该种配料。
七是规范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采取召回或补救措施。《办法》还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标签瑕疵。
八是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标签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其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九是优化食品标签违法处罚条款。《办法》规定,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对食品标签不同违法情形,由低到高分别给予责令整改,处以五千至三万、一万至五万、货值金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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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
6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为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名录工作,印发了《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围绕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增补或修订建议收集、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进行了规范。
《工作规范》指出,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的收集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专家委员会审查时,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包含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内容的综合审查意见。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委员会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非食用物质名录。
《工作规范》明确了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的审查重点和专家委员会会议召开原则,即重点考察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以及毒理学等科学数据,确定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是否通过;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如遇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紧急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开展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
5、市场监管总局就《水产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水产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指导水产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水产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水产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7月14日前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改名称。根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将《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合并修改为《水产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二、调整结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将《细则(征求意见稿)》框架结构调整为: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附则等 8 个章节。结构调整后层次更加清晰,内容更加完整,许可审查条件更加严谨,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评分要求。
三、调整许可范围。本次《细则》将冷藏水产制品纳入生产许可审查范围,调整后的水产制品共8 个细类,包括预制水产干制品、腌制水产制品、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水产制品、冷藏水产制品、熟制水产制品、生食水产制品和其他水产制品,更好满足水产制品行业特别是水产类预制菜行业的发展需求,覆盖我国全部水产制品产品品种。
四、修订生产场所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0941)规定,明确了不同申证单元的常规生产场所和生产作业区划分。增加了清洁作业区应当定期采用紫外线照射或臭氧等方式对加工环境消毒;生食水产制品清洁作业区(缓化、切片、定形、腌制、内包装)需有控温装置;采用传统晾晒工艺的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有纱网等防护措施;腌制水产制品的烫煮区域和盐渍区域应进行有效防护等要求。
五、修订设备设施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0941)等相关标准规定,细化了对不同申证单元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要求,增加了对排气设施、废弃物容器、制冰用设施的要求,提出了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和产品的要求增设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储水设施。
六、修订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的要求。明确了不同申证单元的常规工艺流程、常用生产设备设施和涉及的主要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同时明确企业应选择与其生产工艺流程相适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作为产品执行标准。如生产工艺不符,应制定企业标准并依法备案或公示。
七、修订人员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管理规定》,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检测人员的管理要求等。
八、修订管理制度的要求。针对《旧细则》对管理制度要求不突出的问题,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0941)及其他与水产制品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定,本次《细则》重点对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防护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原料供应商审查制度、废弃物存放和处置制度、文件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修订后的制度条款更加清晰明确,便于企业理解把握,也有利于监管人员提高许可审查工作效率。
九、新增附则要求。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中关于冷冻海水鱼糜加工项目限制的规定,规定不再核发冷冻海水鱼糜生产许可证。增加河豚鱼的加工经营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 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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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稳定肉牛生产发展
6月2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稳定肉牛生产发展的通知》。
《通知》要求落实落细各项支持政策。各地要组织落实好基础母牛扩群提质、粮改饲、牧区畜牧良种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政策项目,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尽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指导项目县细化落地措施,确保实施内容符合政策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加快补助资金审核兑付;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进度。肉牛主产区要积极争取地方政策支持,加大对养殖场户特别是母牛养殖场户的扶持,稳定养殖信心;要主动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推动存量贷款无还本续贷或合理展期。积极争取将肉牛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通知》强调多措并举保障饲草料供给。各地要因地制宜发展人工种草,充分挖掘耕地、盐碱地、滩地、草山草坡、撂荒地、农闲田等土地资源种草潜力,增加肉牛养殖饲草供应。探索通过粮食作物秸秆与优质饲草混贮等方式,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比例。强化饲草料生产使用技术指导服务,深入养殖场户宣传讲解《养殖场青贮饲料生产技术导则》、《肉牛低蛋白低豆粕多元化饲粮配制技术要点》,提升饲草料利用效率。用足用好地源性饲草料资源,降低饲草料成本。加强饲草料供需情况调度,组织做好产销衔接,确保饲草料储备充足、均衡供应。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出,要加大疫病防控力度,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产监测预警和指导服务。
7、甜菊糖苷(发酵法)等9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6月2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甜菊糖苷(发酵法)等9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根据《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甜菊糖苷(发酵法)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2'-岩藻糖基乳糖和乳糖-N-四糖、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和甜菊糖苷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4年7月25日。
涉及,1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为甜菊糖苷(发酵法);3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包括葡糖淀粉酶、丝氨酸蛋白酶、脂肪酶;1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为4-羟基-2,5-二甲基-3(2H)呋喃酮;2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为2'-岩藻糖基乳糖、乳糖-N-四糖;2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包括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甜菊糖苷。
8、新食品原料甜叶菊多酚公开征求意见
6月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消息,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食品原料甜叶菊多酚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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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甜叶菊多酚公开征求意见
9、《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7月26日。
《指导意见》共有总体要求、全面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压紧各方管理责任、持续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四部分十七条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压实责任、注重实效、协同联动,严格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的学校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和主管部门责任,健全全链条防控风险的制度机制,提高校园食品安全保障,以及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能力,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水平。
第二部分是全面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此部分主要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针对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大宗食材采购、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严格承包经营行为管理、加强校外供餐单位管理、强化应急处置能力等8条内容。
第三部分是切实压紧各方管理责任。《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要求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此部分据此提出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压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压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卫生健康部门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营养健康工作、公安机关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打击、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等内容,明确要压实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本地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压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压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相关责任,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并提出要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强化行刑衔接和行纪贯通。
第四部分是持续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此部分主要借鉴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提出鼓励、提倡性意见。要推行“互联网+”智慧监管运用,加强技术层面的迭代升级;要完善食品安全投诉处置机制,借鉴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就地化解食品安全诉求;要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社会参与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10、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6月2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公开征求1,3,5-三甲基-2,4,6-三(3,5-二叔丁基-4-羟苄)苯等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意见。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1,3,5-三甲基-2,4,6-三(3,5-二叔丁基-4-羟苄)苯和聚-3-羟基丁酸-3-羟基己酸酯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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