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商业登记时,需提供拟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及制造方法手册,现修订为提供要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种类;
(2)如果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是外国人,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由有关国家政府或其他授权机构签发的文件或由大韩民国驻该国外交使团领事馆根据《公证法》确认的公证人公证的宣誓书,现修订为: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由该国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件或由公证人公证的宣誓书,含韩国驻该国领事馆根据《海外外交使团公证法》核实的文件或者如果一个国家已签署废除外国官方文件认证要求的公约,则由有关国家授权签发海牙认证证书的当局签发的文件;
(3)已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的企业,如果根据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第66条第(1)款进行的检验和评估结果超过满分的95%,则免除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的义务,现修订为:超过满分的90%,则免除自我质量检验义务;
(4)如果食品卫生教育的人因根据《增值税法》第8条第(8)款发出的关闭通知而全年关闭,则此人不得接受当年的食品卫生教育,现修订为如果食品卫生培训的共用厨房经营者符合该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卫生管理负责人的资格标准并履行有关职责,则应视为已接受卫生管理负责人应接受的食品卫生培训。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law.go.kr/lsInfoP.do?lsiSeq=263829&lsId=007634&ancYd=20240703&ancNo=01969&chrClsCd=010202&urlMode=lsEfInfoR&viewCls=lsOldAndNew&ancYnChk=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