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餐饮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贵州省旅游市场餐饮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旨在对我省旅游景区及景区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餐饮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指导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该《指引》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重在帮助旅游市场餐饮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从源头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和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贵州省旅游市场餐饮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餐饮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我省旅游景区及景区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餐饮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包括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
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的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本指引只对旅游景区及景区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餐饮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
本指引重在帮助旅游市场餐饮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者,可参照本指引加强对价格行为的风险管控。
第五条 旅游市场餐饮行业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公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能存在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六条 通过在线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或服务详情页面、结算页面等开展经营活动相关界面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网页空间有限的,也可以通过网页链接、弹出窗口、电子合同等方式进行价格说明,确保相关产品价格信息和价格说明标示清晰醒目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采用标价牌、价目表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公示内容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
提供来料加工、特殊加工等加工服务并收费的,还应当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八条 柜台销售的饮料、烟酒等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标价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当同时标明。
第九条 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者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
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自愿选择的除食物、酒水以外的商品(包括单独计费的纸巾、一次性餐具、茶水等商品)以及相关的各类服务(包括打包、配送)费用,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
第十一条 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以标价签、点菜单或其他点菜工具标示的价格应保持一致。套餐应标明该套餐的价格和所含的菜肴、小吃、酒水等内容。
鲜活商品如时令鲜菜、水产品、家禽等应当使用价目牌,采用“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等手段模糊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的,可能存在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二条 可以通过实物或样品展示、图片或文字描述等方式,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计价单位进行说明。如对餐品、菜品以“份”“锅”“条”“只”作为计价单位时,应对具体的量作细化说明。
第十三条 有附加条件的价格(如扫码折扣、会员折扣、活动条件等),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可能存在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四条 鼓励餐饮业经营者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在顾客点餐后,提供餐饮前,向消费者当面确认消费清单,待消费者同意后再下单。消费清单信息至少包括名称、单价、消费数量(或重量)和总金额。消费者加菜或减菜的,及时调整清单。结算时,按照消费清单上消费者确认的数额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结算价格时,进行“五入”处理,“反向抹零”的,可能存在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公示售后服务渠道,引导消费者有问题先找经营者。可以公布“12315”投诉举报电话,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引导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本指引并不涵盖与旅游市场餐饮行业相关的全部价格行为的全部法律风险,未提及的事项应当符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