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原县某小学未按照规定留样、餐饮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案
2024年5月29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原县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照规定留样、餐饮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案例二
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市某技工学校未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4年2月26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州市某技工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冷藏冷冻柜测温装置无法显示内部温度;地面排水沟盖板有洞、天花板、纱窗破损。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学校于2024年3月5日前完成整改,给予警告。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校食堂以上问题仍未彻底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13.5.1、9.2.1、3.3.1.2的规定,经过责令改正后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齐河县某中学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7日,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齐河县某中学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为该单位2024年3月3日购进的葱。2024年4月8日,该局接到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BE202401030968),报告显示该样品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8日,现场检查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未建立葱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并索要葱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索要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品原料葱过程中未实施食品原料控制要求,未索取证明文件,未进行采购记录。
齐河县某中学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1、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过程中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对于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罚款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