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亳州市市场监管局继续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发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2024年4月18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人参五宝茶”添加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人参五宝茶16袋、没收FR封口机1台、BT-600电子秤1台、ACS-30电子计价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1174.51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7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添加非食品原料“人参五宝茶”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生产了人参五宝茶152袋。在淘宝平台上以8.63元/袋的均价销售了136袋,剩余16袋被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品人参五宝茶配料中包含“淫羊藿、菟丝子、韭菜子、锁阳”等原料,其中“淫羊藿、菟丝子、韭菜子”为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锁阳”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中,且未被收录于可用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单中,涉案货值金额1311.76元,违法所得1174.5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谯城区某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案
2024年3月5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亳州市谯城区某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亳州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检验报告》涉及线索对当事人谯城区某水产店涉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9日,从江苏某水产交易市场摊贩处以2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鲈鱼100公斤,并于当天以26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谯城区某水产品店11公斤,谯城区某水产品店从当事人处购进的鲈鱼在销售过程中,经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抽样,经检验,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亦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出时,当事人已将上述鲈鱼以26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600元,违法所得2600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浏阳河”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6月4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浏阳河”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移交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
2024年5月31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车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正在生产半成品“浏阳河”酒,成品仓库中有包装完成的“浏阳河”酒及相关内外包材与防伪标签等材料;贴有退货物流信息的杏花集团商标的“龙凤纪念酒20”、“山西杏花酒业纪念酒”、“贵州茅台集团白金同心酒”若干箱,办公区房间内发现有大量“浏阳河”酒与其他品牌酒相关包材的进货票据,盖有当事人公章的纸质版销售汇总表三张以及4台用于运营网络店铺的电脑。经查,上述带有“浏阳河”注册商标的白酒及相关包材均不是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浏阳河“注册商标(第44740286号)所有人)生产的产品,为假冒该注册商标额商品。该公司也未授权当事人生产”浏阳河“酒。
当事人涉嫌假冒多个注册商标,涉案产品较多,经营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10: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涡阳县某初级中学学校食堂未按要求留样案
2024年6月17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涡阳县某初级中学未按要求留样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涡阳县某初级中学食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存在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留样不规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在2024年3月24日前改正。2024年5月10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留样柜里标注煮鸡蛋留样盒上无留样人签名,煎鸡蛋留样经留样秤称重少于125克,不能满足检验需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