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您好亲爱的省市场
监管局、我是我家开了一个
酱油厂,最近收到职业打假人的
投诉,主题是我们使用了Gb18186
企业标准的
标签,当地市场监管也要处罚我们,请问这个
标准被废除了吗,使用这个标准要被罚款吗
答复内容:
窦**(先生/女士):
您好!您于2024年6月25日的来信收悉,现对您咨询的事项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酱油和食醋产品质量水平,保障食品安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23号)要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8),酱油是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小麦粉和/或麦麸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酱油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
经查讯,GB18186酿造酱油标准自2017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编号改为GB/T18186-2000,目前仍现行有效。本标准第8章、第5.3.2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答复内容仅作为了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请详询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