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
以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也称“口味增强剂”(农业农村部公告20号 第六条)。
《饲料原料目录》中对动物水解物的来源、工艺、品质给出了具体要求,比如来源要求是洁净的可食用动物的肉、内脏和器官,这里的可食用动物要求是在农业农村部第303号公告《国家畜禽资源目录》中的动物品种;工艺要求是经过研磨粉碎和水解;品质要求是来源于新鲜无变质或经冷藏、冷冻保鲜处理的同一动物种类,避免蹄、角、牙齿、毛发、羽毛及消化道内容物,不得使用病灶或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同时也对动物水解物在标签中的写法作出了要求,需要标出动物种类和物理形态,如猪水解液、鸡水解粉等。
2. 合规使用
“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口味增强剂”和动物水解液均可在标签上体现。
解释:虽然饲料和宠物食品的配料表不允许出现复合配料的名称,如果使用了复合配料就必须将复合配料中的原料和添加剂分别拆分到配料表中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分类下,并按各自的要求进行标示,但由于《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对“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和“口味增强剂”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口味增强剂”和动物水解液需要依照法规执行,即这三个名称都可以使用在标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