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5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调味品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储存区域环境卫生差、食品未离墙离地10公分存放、地面潮湿,不符合食品安全对储存条件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要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食品依旧未按离墙离地10公分的要求进行储存,靠近仓库大门处的食品外包装袋明显湿水且粘泥,食品底部虽然垫了薄薄的木板但木板表面依旧潮湿达不到防潮的效果,仓库内水泥地面部分区域有积水,厕所外存放食品且卫生环境差,对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下达的整改要求拒不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法认定当事人因食品储存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