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通报
2024年第13期
1、
北京久年陈香餐饮店,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方顺苑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天津新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禾木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福第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嘉伟盛世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鼎添福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宁炳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辰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万兴五香居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北京湘粤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 北京珍驴坊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3、北京砭创历创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4、北京古月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